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23
【法规编号】 436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总局东部地区巡防局办事细则

[接上页]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21 条
  
  秘书、专员、科员、办事员及书记,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22 条
  
  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3 条
  
  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讬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24 条
  
  各单位主官 (管) 及承办人在其权责或授权范围内处理事务,如有过失或逾越权限者,依法令之规定应负行政或法律上之责任。
  
  第 25 条
  
  本局每周举行一次周报,由局长主持,副局长、秘书及各单位主管出席。
  
  第 26 条
  
  本局每二月举行一次扩大局务会报,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局长主持,副局长、秘书、本局各单位主管、机动查缉队队长及辖属大、中队长出席,并视情节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27 条
  
  本局每季举行一次情报工作联系协调会,由局长主持,副局长、秘书、本局各单位主管、机动查缉队队长、辖属大队长出席,并邀请辖区相关机关或单位首长与会。
  
  第 28 条
  
  本局每季举行一次荣誉团结代表会,由局长主持,副局长、秘书、本局各单位主管、机动查缉队队长、辖属大、中队长出席,并指定代表单位人员列席。
  
  第 29 条
  
  本局每月召开海巡勤务工作联系会报、每半年举行一次查缉走私、偷渡工作检讨会,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局长主持,副局长、秘书、本局各单位主管、机动查缉队队长、辖属大、中队长出席,并视情节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30 条
  
  本局每年举行一次海岸巡防工作检讨会,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局长主持,副局长、秘书、本局各单位主管、机动查缉队队长及辖属大、中队长出席,并视情节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31 条
  
  本局各单位得视实际需要召开业务会报;所辖单位所召开之会议与本局各单位有关者,各单位得派员出席。
  
  第 32 条
  
  各单位处理公务,如涉及其他机关之业务,于必要时得邀请有关机关派员开会商讨之。
  
  第 33 条
  
  本局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 34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