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6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交通部公路总局各区养护工程处组织通则

[接上页]

  各工务段为便利养护工程施工及指挥养护工作之需要,得设监工站,置站长一人,由助理工务员以上人员兼任。
  
  各工务段为修养辖区公路,得设养路道班若干班,置领班一人,由养路士兼任。
  
  第 14 条
  
  各区工程处为保养车辆机具,得设保养场,置场长一人,由帮工程司以上人员兼任;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各该区工程处所定员额内调派之。
  
  第 15 条
  
  各区工程处为办理路面、桥涵隧道或施工繁复之工程,得设工务所,置主任一人,由帮工程司以上人员兼任;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一人,由办事员或助理工务员以上人员兼任;机械施工队,置队长一人,由帮工程司以上人员兼任;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一人,由办事员或助理工务员以上人员兼任;为办理踏勘测量,得设踏勘队及测量队,各置队长一人,由工务员以上人员兼任;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各该区工程处所定员额内调派之。
  
  第 16 条
  
  各区工程处为办理公路及桥梁之收费业务,得设收费管理站,置站长一人,由工务员以上人员兼任,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各该区工程处所定员额内调派之。
  
  第 17 条
  
  各区工程处办事细则,由各区工程处拟订,层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 18 条
  
  本通则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