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各工务段为便利养护工程施工及指挥养护工作之需要,得设监工站,置站长一人,由助理工务员以上人员兼任。 各工务段为修养辖区公路,得设养路道班若干班,置领班一人,由养路士兼任。 第 14 条 各区工程处为保养车辆机具,得设保养场,置场长一人,由帮工程司以上人员兼任;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各该区工程处所定员额内调派之。 第 15 条 各区工程处为办理路面、桥涵隧道或施工繁复之工程,得设工务所,置主任一人,由帮工程司以上人员兼任;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一人,由办事员或助理工务员以上人员兼任;机械施工队,置队长一人,由帮工程司以上人员兼任;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一人,由办事员或助理工务员以上人员兼任;为办理踏勘测量,得设踏勘队及测量队,各置队长一人,由工务员以上人员兼任;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各该区工程处所定员额内调派之。 第 16 条 各区工程处为办理公路及桥梁之收费业务,得设收费管理站,置站长一人,由工务员以上人员兼任,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各该区工程处所定员额内调派之。 第 17 条 各区工程处办事细则,由各区工程处拟订,层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 18 条 本通则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