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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6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部公路总局材料试验所组织条例


  第 1 条
  
  本条例依交通部公路总局组织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公路总局材料试验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掌理下列事项:
  
  一基础地质钻探土壤及各种工程材料之试验事项。
  
  二路面材料之试验及设计事项。
  
  三公路工程材料、路面调查及技术研发事项。
  
  四机务调配、材料供应及仪器保养管理事项。
  
  五文书、档案管理、出纳及事务事项。
  
  六其他有关公路工程材料试验事项。
  
  第 3 条
  
  本所设四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所置所长一人,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所长一人,襄理所务。
  
  第 5 条
  
  本所置课长四人、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三人、帮工程司四人至六人、工务员六人至八人、课员二人、助理工务员四人、办事员二人、书记一人、材料试验士、司机、文书士、料务士等计十人至十四人。
  
  第 6 条
  
  本所置人事管理员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7 条
  
  本所置会计员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8 条
  
  本所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人事及会计人员之任用,并应适用人事及会计人员任用相关规定。
  
  第 9 条
  
  本条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人事及会计人员,各职称之官等职等,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有关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10 条
  
  本所办事细则,由本所拟订,层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 11 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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