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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16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6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机关团体企业机构推展员工体育休闲活动奖励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国民教育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如下:
  
  一各级政府机关。
  
  二依法设立之各级人民团体及公益法人。
  
  三依法设立之公民营企业机构。
  
  第 3 条
  
  前条奖励对象符合下列各款规定且绩效优良者,行政院体育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得予奖励:
  
  一成立运动团队且定期举办活动者。
  
  二每年举办员工运动会或体育休闲活动者。
  
  三每年编列相关经费推展员工体育休闲活动者。
  
  四配合体育政策,经常响应参加政府或民间举办之体育研习或活动者。员工人数在五百人以上者,除前项规定外,并应符合本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外,聘有体育专业人员,办理员工体育休闲活动之设计与辅导。
  
  第 4 条
  
  符合前项条规定者,除由本会自行遴选外,依下列方式向本会推荐:
  
  一中央各机关:汇总推荐其所属机关及事业机构。
  
  二直辖市、县 (市) 政府:汇总推荐其所属机关及事业机构。
  
  三各级人民团体、公益法人及民营企业机构,得迳向本会申请。
  
  前项各款之推荐机关或团体,符合前条规定者,由本会遴选奖励。
  
  第 5 条
  
  前条第一项申请奖励者,应于每年四月底前,向推荐机关或本会提出书面
  
  申请。
  
  推荐机关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推荐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检送本会审查。
  
  第 6 条
  
  本会为评选绩优奖励对象,应成立审查小组,经审查通过者,以公开方式予以奖励。
  
  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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