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16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6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侨务委员会法规委员会组织规程


  第 1 条
  
  侨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为处理法制事务,依本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设法规委员会 (以下简称法规会) 。
  
  第 2 条
  
  法规会掌理左列事项:
  
  一年度立法计划之审议事项。
  
  二法规之修订、审议及阐释事项。
  
  三法规资料之搜集、建立及管理事项。
  
  四其他有关法制事项。
  
  第 3 条
  
  法规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会委员长指定副委员长兼任之。
  
  第 4 条
  
  法规会置委员五人至九人,由本会委员长就本会参事、有关业务单位主管及专门人员派兼之。必要时并得就专家学者聘兼,任期二年,期满得续派、聘兼。
  
  第 5 条
  
  法规会置执行秘书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日常事务;工作人员若干人,受执行秘书之指挥督导,办理法规会业务。
  
  前项人员,均由本会现行员额调用之。
  
  第 6 条
  
  法规会视业务需要,举行不定期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并为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指定委员一人代理。
  
  第 7 条
  
  法规会之决议,应有过半数委员之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数时,由主席裁决。
  
  第 8 条
  
  法规会开会时,得邀请本会有关单位人员列席。
  
  第 9 条
  
  法规会委员为无给职,但非本会人员兼任委员者,得依规定支给交通费或研究费。
  
  第 10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