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6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党团所属委员参加常设委员会抽签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据立法院各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之三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之抽签,应于立法院各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之三第四项所定党团应提出名单及实际席次之限期日后二日内行之。
  
  第 3 条
  
  本办法之抽签,由副院长主持并代抽,并由人事处负责办理相关事务。
  
  第 4 条
  
  人事处应于抽签日前一日,将抽签时间、地点、各党于团于各委员会待抽签补足之席次及未决定参加委员会之委员名单,以书面通知各党团。
  
  第 5 条
  
  人事处应备置签柜及签物供抽签之用。
  
  第 6 条
  
  抽签前,人事处应宣告各党团于各委员会之实际席次及待抽签补足之席次。
  
  第 7 条
  
  抽签事项及顺序如左:
  
  一决定党团之抽签顺序。
  
  二决定委员会之抽签顺序。
  
  三决定委员所参加之委员会。
  
  第 8 条
  
  经抽签决定前条各款事项后,人事处应即宣告并登记。
  
  第 9 条
  
  同党团所属委员于召集委员选举人名册编定前,得互换其所参加之委员会。并应经党团负责人签名后,以书面送人事处。
  
  第 10 条
  
  本办法经院会通过后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