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6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商品免经型式认可报验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商品检验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经指定于报请逐批检验前,应先申请型式认可之特定商品有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情形者,得免经型式认可,依本办法办理。
  
  第 3 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各款之定义如下:
  
  一供测试用者:指供申请型式认可之型式试验用样品,其数量未逾五件者。但经指定公告样品数量者,不在此限。
  
  二出口维修后复运进口:指商品输出维修后再输入者。
  
  三紧急维修品:指供限时维修之资讯类维修品及经指定公告之维修品。
  
  第 4 条
  
  免经型式认可商品报验时,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
  
  一供测试用者:于申请书注明系供申请型式认可之型式试验用样品。
  
  二出口维修后复运进口:出口资料及进口报单。
  
  三紧急维修品:维修计划书。
  
  前项第三款维修计划书,应载明被维修品名称及其型式认可登录号码或控管计划。
  
  第 5 条
  
  免经型式认可商品报验经经济部标准检验局 (以下简称标准检验局) 或其所属辖区分局 (以下简称检验机关) 审查符合后,发给商品免经型式认可证明。
  
  前项审查时,检验机关得派员抽批查核。
  
  第 6 条
  
  取得免经型式认可证明之商品,得迳行运出厂场或输入。
  
  第 7 条
  
  报验义务人取得第五条商品免经型式认可证明后,应依下列规定办理核销:
  
  一供测试用者:自报验日起六个月内检具该商品型式认可证书核销。
  
  二出口维修后复运进口:报验时出口资料符合者,迳行核销。
  
  三紧急维修品:自报验日起六个月内,检具维修纪录或控管计划之执行纪录核销。但报验义务人为主管机关核定且报验前一年内无检验不合
  
  格纪录之资讯商品优良厂商,得以抽批方式核销。
  
  第 8 条
  
  报验义务人有正当理由无法于前条期间核销者,应于到期前申请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间以三个月为限。
  
  前条核销非由报验义务人办理者,应于报验时提出核销者之名单。
  
  第 9 条
  
  以诈伪方法取得商品免经型式认可者,检验机关应撤销之。
  
  第 10 条
  
  取得免经型式认可之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废止其商品免经型式认可:
  
  一逾核销期间未完成核销者。
  
  二核销数量不符者。
  
  依前项第一款事由废止者,商品免经型式认可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第 11 条
  
  商品免经型式认可经撤销或废止者,报验义务人自撤销或废止日起一年内不得依本办法报验。
  
  第 12 条
  
  商品经撤销或废止免经型式认可者,应依本法报验。
  
  第 13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