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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6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公民营废弃物清除处理机构申请许可案件收费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废弃物清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公民营废弃物清除处理机构申请同意设置文件及各种许可证之核发、展延或变更,其审查费收费标准如下:
  
┌────┬──┬──────┬────────────┐
  │机构类别│级别│同意设置文件│许可证之核发、展延或变更│
  │││之核发或变更││
  ├────┼──┼──────┼────────────┤
  │清除机构│甲级││二万五千元│
  │├──┼──────┼────────────┤
  ││乙级││一万五千元│
  │├──┤││
  ││丙级│││
  ├────┼──┼──────┼────────────┤
  │处理机构│甲级│四万元│五万五千元│
  │├──┼──────┼────────────┤
  ││乙级│二万四千元│四万元│
  ├────┼──┼──────┼────────────┤
  │清理机构│甲级│四万元│五万五千元│
  │├──┼──────┼────────────┤
  ││乙级│二万四千元│四万元│
  └────┴──┴──────┴────────────┘
  
  单位:新台币 (元) \每件

  
  第 3 条
  
  公民营废弃物清除处理机构申请核发、换发或补发许可证,应缴纳证书卖新台币一千元。
  
  第 4 条
  
  公民营废弃物清除处理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名称、地址、组织、负责人姓名、住址、身分证明文件字号,其未变更原申请内容者,免缴纳审查费。
  
  第 5 条
  
  本标准所规定之各项费用缴纳后,除有误缴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费或保留。
  
  第 6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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