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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6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档案局筹备处暂行组织规程


  第 1 条
  
  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为筹设国家档案局,以统筹规划政府机关档案管理事务,促进档案公开运用,发挥档案功能,特设国家档案局筹备处 (以下简称本处) 。
  
  第 2 条
  
  本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档案管理之研究及规划事项。
  
  二关于国家档案局筹设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三关于国家档案管理法规之研拟事项。
  
  四关于档案管理资讯系统之建置事项。
  
  五关于国家档案局机关用地、建筑设备之规划及兴办事项。
  
  六其他有关国家档案局筹设事项。
  
  第 3 条
  
  本处设企划、档案管理、典藏技术、资讯及行政院管理五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前项各组,必要时得分科办事。
  
  第 4 条
  
  本处置主任一人,承本会主任委员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主任二人,襄助主任处理处务。
  
  第 5 条
  
  本处置组长、高级分析师、专门委员、科长、分析师、技正、编审、专员、设计师、管理师、技士、组员、助理设计师、助理管理师、办事员。
  
  第 6 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7 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8 条
  
  本处为应业务需要,得聘请学者、专家为顾问,必要时得设各种委员会。
  
  前项顾问及委员会之委员,均为无给职。
  
  第 9 条
  
  本处为应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聘用研究人员。
  
  第 10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国家档案局筹备处编制表
  
  
┌──────┬─────┬───┬─────────────┐
  
  │职称│官等│员额│备考│
  
  ├──────┼─────┼───┼─────────────┤
  
  │主任│简任│一│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
  
  ││││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
  
  ││││”未规定前,暂以简任第│
  
  ││││十三职等办理。│
  
  ││││二必要时得依“教育人员任│
  
  ││││用条例”聘任之。│
  
  ├──────┼─────┼───┼─────────────┤
  
  │副主任│简任│二│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
  
  ││││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
  
  ││││”未规定前,暂以简任第│
  
  ││││十二职等办理。│
  
  ││││二必要时得依“教育人员任│
  
  ││││用条例”聘任之。│
  
  ├──────┼─────┼───┼─────────────┤
  
  │组长││ (五) │企划组、档案管理组、典藏技│
  
  ││││术组、行政管理组等四组组长│
  
  ││││由专门委员兼任;资讯组组长│
  
  ││││由高级分析师兼任。│
  
  ├──────┼─────┼───┼─────────────┤
  
  │高级分析师│荐任至简任│一││
  
  ├──────┼─────┼───┼─────────────┤
  
  │专门委员│荐任至简任│六││
  
  ├──────┼─────┼───┼─────────────┤
  
  │科长│荐任│一○││
  
  ├──────┼─────┼───┼─────────────┤
  
  │分析师│荐任│二││
  
  ├──────┼─────┼───┼─────────────┤
  
  │技正│荐任│二││
  
  ├──────┼─────┼───┼─────────────┤
  
  │编审│荐任│七││
  
  ├──────┼─────┼───┼─────────────┤
  
  │专员│荐任│一四││
  
  ├──────┼─────┼───┼─────────────┤
  
  │设计师│荐任│二││
  
  ├──────┼─────┼───┼─────────────┤
  
  │管理师│荐任│二││
  
  ├──────┼─────┼───┼─────────────┤
  
  │技士│委任或荐任│二││
  
  ├──────┼─────┼───┼─────────────┤
  
  │组员│委任或荐任│九││
  
  ├──────┼─────┼───┼─────────────┤
  
  │助理设计师│委任│一│得列荐任 (系由本职称一人与│
  
  ││││助理管理师职称一人,合并计│
  
  ││││给) 。│
  
  ├──────┼─────┼───┼─────────────┤
  
  │助理管理师│委任│一││
  
  ├──────┼─────┼───┼─────────────┤
  
  │办事员│委任│一││
  
  ├─┬────┼─────┼───┼─────────────┤
  
  │人│主任│荐任│一││
  
  │事│││││
  
  │室│││││
  
  ├─┼────┼─────┼───┼─────────────┤
  
  │会│会计主任│荐任│一││
  
  │计│││││
  
  │室│││││
  
  ├─┴────┼─────┼───┼─────────────┤
  
  │合计││六五││
  
  │││ (五) ││
  
  └──────┴─────┴───┴─────────────┘
  
  附注: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亦同。

  
  第 11 条
  
  本处于国家档案局成立时裁撤之。
  
  第 12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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