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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1-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6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邮政代办所规则

[接上页]

  四第四次查获者,撤销其委讬。
  
  第 26 条
  
  代办所不按照邮政代办所办事须知处理业务致发生错误时,依左列规定处分之:
  
  一错误情节轻微者,予以纠正或扣减一百元以下之酬金。
  
  二错误情节重大者,撤销其委讬。
  
  第 27 条
  
  代办所经理办理邮政业务满一年成绩优良者,由管辖邮局报请主管邮政管理局予以奖励。
  
  第 28 条
  
  代办所经理在服务期间成绩优良,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按其服务年资每满一年给予最后担任经理时一个月酬金半数之奖金。
  
  一非因过失由邮局解除委讬者。
  
  二亡故。
  
  三请求解除委讬时办理邮政业务满五年以上者。
  
  兼办投递代办所非因其本身之原因,改为不办投递代办所时,得先行发给兼投奖金。按照代办所经理任内实际兼办投递年数,每满一年给予最后一次所领全月份投递津贴之半数。
  
  第 29 条
  
  代办所应遵守邮政规章,并接受视察员、邮务稽查及管辖邮局指派人员之查视及指导。
  
  前项查视人员到所查视邮务时,应出示视察证、稽查证或服务证明文件。
  
  第 30 条
  
  代办所对管辖邮局转发之各项邮政公告,均应张贴在公众易见之处。各类函件包裹资费表及其他公众阅览之邮政出政出版物,应置于柜枱前,供众查阅。
  
  第 31 条
  
  代办所办事须知,由邮政总局订定实施。
  
  第 32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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