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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浙工商标[2006]39号
【颁布时间】 2006-05-25
【实施时间】 2006-05-2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370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3、严格执行国家和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环保纠纷问题证明材料;
  
  4、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
  
  5、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受理和初审
  
  第六条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对审查基本合格、拟上报的单位,应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汇总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作出初审决定。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以局行文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并附汇总名单及装订成册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人对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按《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必须书面提出,表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 申请延续确认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上一届认定有效期满三年),通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并向辖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汇总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章 评审
  
  第十条 评审委办公室对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初审推荐报告》和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审核,负责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征求意见。并委托省消费者协会开展社会公众调查。公众调查结果和征询意见应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工作按照《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因商标侵权及申请驰名商标等特殊情况,需要认定省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可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调查、审核,并书面征求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认定并发布公告。
  
  第五章 认定公告
  
  第十三条 经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审核具有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和延续确认的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文公布。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确认公告,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程序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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