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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盐政办发[2006]62号
【颁布时间】 2006-05-24
【实施时间】 2006-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72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着力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的要求,市监察局等部门紧紧抓住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的规定》,对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进一步严格对乱招生乱收费的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确保全市教育系统招生秩序和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对顶风违纪、扰乱招生秩序、继续乱收费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
  
  1严禁违反上级有权部门制定的招生文件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组织招生。
  
  2严禁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发布招生信息(宣传广告、招生简章等)。
  
  3严禁各级各类学校将招生计划、办学责任转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4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对公办学校已举办的民办学校和转制的学校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符合“四独立”原则的要加强监管,不符合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
  
  5严禁公办学校举办“校中校”、“校内班”。
  
  6严禁公办高中违反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规定招收择校生。
  
  7严禁违反国家、省、市其他有关规定扰乱招生秩序。
  
  二、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
  
  8不得违反上级有权部门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前要将收费依据、项目、范围、标准按照规定的形式在校务公开栏内长期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
  
  9不得以办“重点班”、“实验班”、“小班”等名义另行收取费用或以补课为名收取补课费。
  
  10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学生违规摊派、推销书报杂志、教辅资料或其他物品。
  
  11不得以各种名义强制学生统一捐款。
  
  12不得强制学生统一参加保险或向学生收取代办保险费。
  
  13不得将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向学生继续收费。
  
  14不得违反国家、省、市文件规定超标准收取借读费,或变相强行收取捐资助学费。
  
  15不得以各种名义抵顶、截留、挪用教育收费和其他教育经费。
  
  16不得违反国家、省、市其他有关规定向学生、学生家长或向学校乱收费。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17全市各级监察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
  
  18凡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并按规定纠正违规招生行为、清退违规收费。
  
  19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
  
  (1)实施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检查。
  
  (2)予以通报批评。
  
  (3)实施组织处理。
  
  (4)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盐城市监察局
  
  盐城市教育局
  
  盐城市物价局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审计局
  
  盐城市纠风办
  
  盐城市新闻出版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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