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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甘价费[2003]183号
【颁布时间】 2003-06-16
【实施时间】 2003-06-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72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物价局(处)、省电信公司、省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通甘肃分公司、中国网通甘肃分公司(筹)、铁通甘肃分公司、各有关电信业务经营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管理,维护电信公平竞争,促进通信业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电信运营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并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与省通信管理局和省物价局对口联系,做好企业省管电信资费审批备案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省通信管理局与省物价局联合成立资费审议小组,按照电信资费管理权限,负责听取企业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电信资费的意见,审核资费调整申请材料,并做出是否制定或调整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不能做出决定的,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说明原因。对于省内重大的电信业务资费调整,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决定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后,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电信运营企业应自新资费标准执行之日起半年内,及时向省通信管理局和省物价局提交资费调整情况跟踪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调整后电信业务的发展情况、资费标准执行情况、社会各方面的反映等。
  
  四、各电信运营企业要进一步规范报批(备案)行为,调整属于省管电信资费(见附表一),必须主送省通信管理局和省物价局审批。
  
  五、电信运营企业对于报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电信资费,在执行前应持部委批复文件(复印件)和省内的具体执行方案报省通信管理局和省物价局备案。电信运营企业自主制定的市场调节价和调整政府指导价幅度内的电信资费(见附件一、二),在执行前按照电信资费管理权限同时报省通信管理局和省物价局备案。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物价局在收到备案材料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发出备案确认文件。对电信运营企业备案的各项电信资费,省通信管理局和省物价局认为资费水平明显不合理的,可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或重新调整资费标准。
  
  六、电信运营企业开展优惠促销活动,需要临时改变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幅度内的电信资费,在执行前应按第五条要求,报省通信管理局和省物价局备案。
  
  七、省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电信资费制定或调整,由省通信管理局和省物价局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幅度内的电信业务资费,在新资费执行前,由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并按省物价局、通信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印发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甘价检[2002]230号)精神,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对未按上述规定要求进行审批备案和公示的,省物价局将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罚。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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