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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经主席或(他不在香港时)副主席核证为正确的宪章一份; (c)经主席或(他不在香港时)副主席核证为正确的主席、副主席、司库、总干事及执行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地址的名册,以及经如此核证的任何有关改变。(2)按照第(1)款发出的通知,须于任何修订或改变(视属何情况而定)作出的4星期内发出: 但公司注册处处长可在有好的因由提出的情况下,将上述期限延展。 (3)第(1)款(c)段所述名册的登记,即为名册所述职位的各项委任的不可推翻的证据。 (4)根据本条而登记任何文件,须缴付$5的费用。 (5)任何人在缴付$1的费用后,可查阅根据本条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的任何文件。 第1095章 第9条法团的内部管理 所有影响法团及其内部管理的事宜,包括宪章的任何修订,须按照宪章解决和执行。 第1095章 第10条保留条文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4号第3条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他们或在他们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 第1095章 附表 财产的描述注册拥有人 注册为新界丈量约份第102约地段第3303及香港新界传道会。 3304号的各块或各幅土地,连同其上的宅院 或住宅房屋、建筑物及竖设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