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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1078章 第14条文件的保管 所有属于教会的簿册、契据、文据及其他文件,由众受托人委任的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看管和保管。 第1078章 第15条委员会订立规例的权力 所有关于教会事务的规例(但由本条例特别规定者除外),须由教会会友就此目的而委出的委员会草拟,并须呈交大会批准。 第1078章 第16条规例在获批准前不具约束力 委员会根据第15条订立的任何规例,在获出席会友大会并在大会表决的会友的过半数通过前,对教会会友不具约束力。 第1078章 第17条保留条文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32号第3条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他们或在他们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由1999年第32号第3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