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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人口[2005]14号
【颁布时间】 2005-06-28
【实施时间】 2005-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80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省人口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县级提交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核准,并进行质量抽查,同时将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名册分别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
  
  (六)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年审
  
  奖励扶助工作正式启动之后,每年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要组织乡镇计生办对受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查验生存状况、证卡使用情况、奖励扶助金领取情况,同时按程序确认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程序的,应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对年内因死亡、再婚、户籍迁移等正常退出的对象进行注销;对再生育或已确认并发放奖励扶助金的事后又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励扶助金。
  
  四、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每人每年发给奖励扶助金600元,直到亡故为止。
  
  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从奖励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起按年计算发放。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五、奖励扶助资金的来源及各级财政分担比例
  
  (一)奖励扶助资金的来源
  
  奖励扶助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0%,地方财政承担50%。我省地方承担的部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7∶1∶2的比例分担(湘西自治州按国家西部地区政策对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二)奖励扶助工作经费在同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省级主要负担省级新闻媒体的宣传、目标人群个案管理软件的开发和信息库的建立、政策口径宣传资料及《奖励扶助光荣证》的印制等费用;市(州)主要负担奖励扶助工作的宣传教育、个案信息管理、培训、调查、入户宣传资料及各类表格印刷等费用。县、乡两级主要负担本级在奖励扶助工作期间的调查取证、申报审批、宣传培训、个案信息录入管理等费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都必须本着求真务实、勤俭节约的原则,努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奖励扶助金的预算编制
  
  省、市(州)、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根据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及信息资料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本级分担比例及扶助标准编制经费预算报告,呈报给上一级财政部门。
  
  六、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一)奖励扶助金的代发机构
  
  奖励扶助金的代理发放机构,统一由省里根据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确定。代理发放机构确定后,由县(市、区)财政与当地的代理发放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发放协议。代理发放机构必须制定严格的发放管理制度,及时、准确、足额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每一个奖励扶助对象。
  
  (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方式
  
  奖励扶助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各县(市、区)财政开设“奖励扶助金”发放专户,用于归集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承担的奖励扶助金,省、市财政在收到上级奖励扶助资金指标文件后,二十日内连同本级配套的资金及时下达到下级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奖励扶助金指标文件后连同本级配套资金一并划拨“奖励扶助金”专户。发放前七个工作日内奖励扶助金采取“直通车”的方式发放到每一个奖励扶助对象。确定奖励扶助对象后,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将名单提交给县、(市、区)财政局和代发机构,由县(市、区)财政局将所需奖励扶助金拨入县(市、区)代发机构设立的“奖励扶助金代发专户”;代发机构根据县(市、区)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身份证号码为每一个对象开设一个奖励扶助金存款账户,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奖励扶助金拨入每个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奖励扶助对象(或委托人)凭《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本人身份证(或委托人)身份证、奖励扶助金专用存折(或卡)到代发金融机构领取奖励扶助金。
  
  县(市、区)代发机构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将奖励扶助金发放的有关情况反馈给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查。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发放,每年发放一次,9月30日之前发放给受助对象。
  
  因为奖励扶助金存折(或卡)遗失造成的损失由奖励扶助对象本人负责。需要补发的,按《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七、奖励扶助监督机制
  
  为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执行准确,奖励扶助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手中,必须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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