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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5]33号
【颁布时间】 2005-06-28
【实施时间】 2005-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81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及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方式和资金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发放方式。
  
  奖励扶助金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接拨付的方式发放。各区县要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通过指定的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直接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
  
  (二)奖励扶助资金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审批,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奖励扶助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会同市人口计生委共同制订奖励扶助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
  
  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奖励扶助资金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工作,向财政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的名单,配合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个人账户,及时掌握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情况,加强资金管理。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奖励扶助金具体发放工作,接受财政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个人账户和奖励扶助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
  
  四、加强对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协调组织,指导推动和检查监督全市实施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领导,把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数据分析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奖励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确保专项资金安全。
  
  五、加强对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推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定期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进行检查监督,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应采取指定专人、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受理群众监督、举报,并为群众提供优质咨询、查询服务。
  
  对在奖励扶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区县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对于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发生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行为的,除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外,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县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了解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做法,增加制度执行的透明度。要加强对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增强他们的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
  
  各区县在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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