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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f)上述湾仔堂成员的名册及洗礼、婚礼和葬礼的登记册的备存; (g)成员会议的举行、表决权、在该等会议上进行的表决和票数的记录,以及在该等会议上的事务的处理; (h)上述湾仔堂的座位的拨用、分配、安排和使用; (i)就在上述湾仔堂使用的座位而须支付的租金和费用(如有的话)及在上述湾仔堂的收集方式;就洗礼、婚礼和葬礼或其他宗教仪式而收取的费用,以及款项、奉献物、奉献金及捐款的收集和处置; (j)委员会收到和支出的款项的帐目的备存; (k)在上述湾仔堂或其范围内,纪念碑像、石碑或其他纪念物的竖立和维持,以及就此而收取的费用; (l)关于上述湾仔堂或委员会的世俗事务的一切其他事宜,但如属本条例所特别规定者则除外。 第1063章 第13条规例在获批准前不具约束力 委员会根据第12条订立的任何规例,在获出席成员大会并在大会表决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前,对上述湾仔堂的各成员不具约束力。 第1063章 第14条成员身分的证明 就任何目的而言,经委员会主席签署的证明书,证明证明书上所指名的人是上述湾仔堂的成员,须获接受为该人是湾仔堂的成员的事实的充分证明。 第1063章 第15条保留条文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4号第3条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他们或在他们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