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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2005年通告第1号
【颁布时间】 2005-04-30
【实施时间】 2005-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83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治理整顿大型户外广告的通告

按照市政府2008年奥运会前重点工作倒排期工作任务的要求,根据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于2005年5月1日起,针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置的单立柱、落地式户外广告集中治理整顿,现通告如下:
  

  一、此次集中治理整顿工作分为两阶段:2005年5月1日至2005年6月15日为宣传、告知、自拆阶段;2005年6月16日至2005年9月15日为强制拆除阶段。
  
  二、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要求,凡在户外广告规划管理地区范围内没有合法审批手续和违反规划设置的单立柱、落地式户外广告,一律予以清理。
  
  没有合法审批手续和未纳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单立柱、落地式户外广告,设置人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5年6月15日前自行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区、县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部门违反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越权批准设置的单立柱、落地式户外广告的审批行为一律无效,审批部门应在2005年5月20日之前依法纠正或撤销审批,并督促设置人按照户外广告规划的要求在2005年6月15日前自行拆除。
  
  以上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自行拆除的,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强制拆除。
  
  三、市户外广告主管部门移交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非法设置的单立柱、落地式户外广告清单”(见附件二)所列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认为“清单”所列的户外广告有审批手续或者存在其他陈述、申辩理由的,设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当事人个人或委托的代理人应自2005年5月9日至2005年5月20日(9:00—17:00),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受委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39号燕京大厦7层联系电话:68579132、68579022)提出陈述、申辩理由,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将非法设置的单立柱、落地式户外广告将被视为遗弃物予以清理。
  
  四、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被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强制拆除的,拆除费用由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任人承担,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将被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警示。各户外广告的设置单位要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顾全大局,通力配合,认真按照通告要求贯彻执行。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样表(略)
  
  二、非法设置的单立柱、落地式户外广告清单(户外广告“发布内容”采集时间为2004年4月至2005年4月底,“发布内容”如有变动不影响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拆除)(略)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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