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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法团须承继根据已废除的《香港基督教会合一堂法团条例》*(第1027章,1964年版)成立为法团的香港基督教会合一堂当其时的受托人的所有其他财产、权利、特权、义务和法律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香港基督教会合一堂法团条例》”乃“Hop Yat Tong Church of Christ Hong Kong Incorporation Ordinance”之译名。 第1027章 第6条法团的成员 法团由下述成员组成─ (a)合一堂当其时的所有牧师及宣教师; (b)合一堂当其时的所有执事及女执事; (c)每所单位堂的堂会当其时的主席、副主席及秘书;及 (d)每所单位堂的堂会当其时的代表,而每所单位堂有权按该单位堂登记的成人成员人数每100名有1名获选成员在法团中代表该单位堂:但每所单位堂的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逾5名。 第1027章 第7条单位堂堂会 每所单位堂须有一个堂会,而该堂会的组织、权力及职责由合一堂当其时的章程订明。 第1027章 第8条原有章程成为法团的章程 (1)合一堂的原有章程即为法团的章程。 (2)章程的修订须由2名执事及一个或多于一个单位堂堂会的3名获选成员,或由教会10名有表决权的成员以书面向堂代表会建议,而除非该修订或该等修订获出席为此召开的会议的堂代表会成员当中的四分之三的成员通过,否则不得作出修订。 (3)任何上述修订不得实施,直至有关修订已连续4个星期在教会刊物刊登以供各成员参阅,以及从首次刊登起计30天内无人对该修订提出反对为止。 (4)未经公司注册处处长书面同意,章程不得修订。 第1027章 第9条登记 (1)法团须将下列文件递送公司注册处处长作登记─ (a)法团注册办事处的地址及其任何更改的通知; (b)经法团的主席或副主席核证为正确的章程一份,以及经如此核证的任何有关修订; (c)经法团的主席或副主席核证为正确的法团当其时的成员的姓名和地址的列表,以及经如此核证的任何有关更改;及 (d)经法团主席或副主席核证为正确的根据第10条获委任签署契据、文件及其他文书的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经如此核证的任何有关更改。(2)按照第(1)款发出的通知,须于本条例生效日期起计的28天内发出,或于任何修订、更改或委任(视属何情况而定)作出的28天内发出。 (3)任何人在缴付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305条就文件查阅而订明的费用后,可查阅根据本条登记的任何文件。 (4)法团于任何公共注册处登记任何文件,须缴付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304条就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文件而订明的费用。 (由1968年第31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1027章 第10条印章 (1)除非获法团的决议授权,否则法团的印章不得盖在任何契据、文件或文书上。 (2)所有须盖上法团的印章的契据、文件及其他文书,须由法团的管业委员会6名成员中的任何3名签署,而上述的签署须视为该等契据、文件及其他文书已妥为盖章的足够证据。 第1027章 第11条保留条文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33号第3条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他们或在他们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由1999年第33号第3条修订) 第1027章 附表 [第5条] 项 财产说明 官契及批地条件 1. 内地段第590号D段。 注明日期为1859年8月18日的官契。 2. 鱼涌海旁地段第4号B段第1分段C段1/11的不分割份数。 注明日期为1932年12月31日的官契。 3. 九龙内地段第615号B段第5分段1/7的不分割份数。 注明日期为1902年12月30日的官契。 4. 九龙内地段第6591号余段。 批地条件第5259号。 5. 九龙内地段第7266号余段。 批地条件第597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