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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5]105号
【颁布时间】 2005-04-27
【实施时间】 2005-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86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50户以上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村村通工程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实施铅封锁定,并办理《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四、工程建设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领导机构。根据市文化体制改革和人事变动的情况,适当调整市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各区县(自治县、市)也应组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
  
  建立干部联系制度。市村村通领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人员分片联系区县;区县(自治县、市)村村通领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人员分片联系乡镇。
  
  村村通工程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适当安排。
  
  (二)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建设任务
  
  全市村村通工程建设实行责任制,分四个层次签订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
  
  第一层次:市政府与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签订责任书;
  
  第二层次:市文化局、市广电局与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及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电局)签订责任书;
  
  第三层次: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与有关乡镇政府签订责任书;
  
  第四层次: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电局)与有关乡镇广播电视站签订责任书。
  
  把村村通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圆满完成村村通工程建设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市)以及在全市村村通工程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对无特殊原因没有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健全保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1.村村通工程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部门专用账户统一管理,财政、审计、发展改革、文化、广电部门要对村村通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村村通资金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如有结余,则用于下一轮村村通工程建设。
  
  2.村村通工程设备实行政府采购,由市文化局、市广电局根据全市村村通建设任务的需要,按照国家广电总局制定的有关标准提出采购设备的数量、质量指标要求,委托市政府采购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市政府采购办负责监督。市文化局、市广电局会同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对招标设备的技术质量把关,并组织广播电视技术专家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的技术人员进行验收。设备采购和配发的每个环节必须层层签订移交书,确保村村通设备用于计划中的工程建设。
  
  工程施工和零星设备、设施的采购由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采购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3.市文化局、市广电局会同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全市村村通工程验收标准,市村村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对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村村通工程进行抽查验收。各区县(自治县、市)组织对辖区内的村村通工程进行普查验收。
  
  4.村村通工程竣工验收后,其国有资产由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5.监察部门对村村通工程建设设备招标采购、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要予以监督,确保全市村村通工程建设中不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使此项民心工程成为廉政工程。
  
  (四)建立长效运行机制,巩固和发展村村通建设成果
  
  基于我市为大城市带大农村的特点,采取以下措施保证村村通长期通。
  
  1.对采用行政区域网络延伸方式建设的村村通工程,由区县(自治县、市)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或委托乡镇广播电视站运营维护。
  
  2.对未采用行政区域网络延伸方式建设的村村通工程,可由乡镇广播电视站运营维护,边远地区可聘请村村通工程维护员就近维护,但不得承包给个人经营。所需经费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解决。
  
  3.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设立广播电视维修中心,乡镇设立维修站,负责村村通工程设备的检测维修。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市、区县、乡镇三级服务机构,建立农村广播电视应急系统,进而建立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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