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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人口发[2005]17号
【颁布时间】 2005-04-26
【实施时间】 2005-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87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湖南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
  
  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根据《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第19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的管理
  
  第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含个体诊所、民营医院)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设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诊疗科目设有超声诊断项目和染色体检测项目;
  
  (三)超声诊断人员由注册执业医师担任,乡镇可以由注册执业助理医师担任;染色体检测技术人员只能由注册执业医师担任。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设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服务项目设有孕环情监测项目和染色体检测项目;
  
  (三)超声诊断人员和染色体检测人员必须由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并经过专门培训的技术人员担任。染色体检测技术人员还必须由注册执业医师担任。
  
  使用超声诊断仪开展孕环情监测以外的临床诊断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设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在一个月内分别向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一)提交机构和设备操作人员资质证明文件、使用说明书、设备购置发票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二)填写《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医疗设备备案申请表》;
  
  (三)备案单位对申请机构及设备操作人员进行资质审查,留存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签署备案意见;
  
  (四)备案单位与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机构签订《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设备管理使用责任书》。
  
  《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设备管理使用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设备操作人员发生变更时,有关机构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备案单位申请操作人员变更备案。
  
  原已购置、使用上述设备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分别报主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超声诊断和染色体检测工作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其它人员不得从事这两项工作;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设备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每年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签订一次责任书,并定期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六条 依法开展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业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超声诊断室、染色体检测室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警示标志。
  
  第七条 实施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实行定点挂牌管理。
  
  医学上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须经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批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实施机构必须组织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出具医学鉴定证明,并分别签名。确需终止妊娠的,鉴定机构应当通报被鉴定对象所在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孕妇进行羊水细胞和绒毛组织的染色体检测或者对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进行超声诊断,应当有两名以上医务人员参与,准确、真实地填写省统一制发的《产前诊断染色体检测登记表》和《超声检查登记表》,并共同签名。在检查前及书写报告时,应当认真核对被检查者姓名、年龄、检查部位等,并妥善保管好登记和检查记录;在出具孕妇及胎儿身体健康检测报告时,除胎儿患有生殖系统疾病外,不得含有胎儿性别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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