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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人口发[2005]16号
【颁布时间】 2005-04-22
【实施时间】 2005-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92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和违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警示标志的通知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加大宣传防范力度,现就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和违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警示标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4月30日以前,全省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含民营医院和个体诊所),必须在其门诊的醒目位置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警示标志。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或者人工终止妊娠资质的机构,均应当在超声诊断室、优生遗传检测室、染色体检测室、产前诊断室或化验室等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警示标志,在妇产科、人流室、产房及手术室等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警示标志。各类药店、药品批发市场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违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警示标志。
  
  二、警示标志由省集中整治“两非”行为联合执法行动办公室负责统一设计,各市(州)集中整治“两非”行为联合执法行动办公室负责统一制作,经费由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各县(市、区)集中整治“两非”行为联合执法行动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标志的分发,各相关单位按要求张贴。
  
  三、“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禁止非医学城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和“禁止违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三种警示标志(见式样)采用背胶写真材料印刷,长30cm,宽11cm,白底红(大红)字;“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标志(见式样)采用背胶写真材料印刷,长30cm,宽25cm,白底红(大红)字。举报电话为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电话。
  
  四、警示标志应当保持干净整洁,遇陈旧或有损坏时,应予及时更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负责对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药品及药品批发市场标志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其纳入专项整治工作考评内容。
  
  附件:“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禁止违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警示标志式样(略)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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