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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2005]16号
【颁布时间】 2005-06-16
【实施时间】 2005-06-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93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16. 劳动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民事判决的,人民法院免收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标的额较大的,可以减收申请执行费。
  
  17. 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民事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执行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完结。
  
  18.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案件终结裁决作出之前,裁决用人单位预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医疗费的,用人单位不得就该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拒不执行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9. 劳动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取证。
  
  20. 用人单位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应优先以用人单位财产清偿劳动者的工资债权。为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和维护社会稳定,劳动者工资债权还可优先于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得到清偿。
  
  21. 企业持续、大量拖欠劳动者工资,但企业有可供执行的土地使用权、厂房、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的,人民法院在执行拍卖过程中可要求拍卖人垫付该企业所拖欠的劳动者的工资后,再从拍卖企业财产所得款项中抵扣垫付的数额。
  
  22. 人民法院对欠薪单位执行到的每笔款项,均应当自该款项进入执行款专户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被欠薪的劳动者。
  
  23. 对劳动者申请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适用本院《关于对适用中止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未经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不得裁定中止执行。
  
  24. 用人单位有能力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或民事判决而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用人单位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
  
  25. 人民法院对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新型、疑难问题及辖区内发生的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应逐级向上级法院报告并及时总结经验。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民事审判庭应在法律适用上加强与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协调与沟通,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纠纷的疏导作用。
  
  26. 人民法院对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的劳动监管问题,应及时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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