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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财法税[2005]44号
【颁布时间】 2005-06-13
【实施时间】 2005-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97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本厅各处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程序(试行)》已经于2005年4月4日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告知厅法制税政处,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程序(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保证正确、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办理行政诉讼应诉事项,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程序办理。
  
  第三条 法制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对因不服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提出答复;
  
  (五)办理因不服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应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有关处室应当协助和配合法制机构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事项,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法制机构审查属于本处室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二)协助法制机构对因申请人不服本处室以自治区财政厅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复;
  
  (三)参与办理因申请人不服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第五条 法制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经主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批准后,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自治区财政厅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报经主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批准后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法制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有关处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法制机构。
  
  第六条 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超过法定期限有无正当理由;
  
  (二)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三)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自治区财政厅管辖范围;
  
  (四)行政复议申请人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五)行政复议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六)申请行政复议前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第七条 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法制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被申请人是自治区财政厅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处室应当积极配合法制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十条 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址;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提出的答复意见;
  
  (五)作出书面答复的年、月、日,并加盖本机关的印章。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法制机构依法审查认为可以撤回的,报经主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由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经主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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