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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 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市自七十年代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在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必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有效遏制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为全面建设“平安宁波”、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创新,鼓励农村广大育龄群众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一项重要举措。 建立和落实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完善利益导向机制;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政策推动、优质服务方向转变;有利于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重要意义,把这项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好。 二、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一)实施时间与范围。从2005年6月起,先在宁海县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年内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 (二)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对象(农村居民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除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籍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三)奖励扶助标准。对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发放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他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也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四)资金来源和财政负担比例。奖励扶助资金按市定标准由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宁海县、象山县、奉化市由市级财政负担50%,县级财政负担50%;其它县(市)、区由市级财政负担20%,县(市)、区级财政负担80%。 奖励扶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分别列入年度预算,保证所必需的经费支出,并加强对该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五)开展奖励扶助工作的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标准,确保执行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建立奖励扶助政策公开和奖励扶助对象审批程序公开的制度。通过调查摸底、张榜公布、群众参与、逐级审核、公布举报电话和接受社会监督等工作方法,确保执行政策的公正性。 3.直接补助,落实到人。奖励扶助金发放以低成本、高效率、优质服务为原则确定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由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发给被奖励扶助对象,减少中间环节,规范操作,方便群众。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奖励扶助资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2次,直接发放到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