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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154章 第7条废除本条例时的财产处理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34号第3条 如本条例被另一条例废除,文武庙基金的全部财产及资产即归属政府,但仍须从中按比例支付该基金恰当地招致的债项和法律责任,付款额以由该另一条例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为此作出的命令所订定的财产及资产为限,而付款方式亦由该另一条例及该等命令所订定。 (由1911年第50号修订;由1912年第12号附表修订;由1999年第34号第3条修订) 第154章 第8条保留条文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34号第3条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团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及经由、透过或藉着他们提出申索者除外。 (由1948年第20号第4条修订;由1999年第34号第3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