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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0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19B章 香港医学专科学院规例


  (第419章第12条)
  
  〔1994年3月31日〕
  
  (本为1994年第199号法律公告)
  
  第419B章 第1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院务委员”(Council member) 指院务委员会的任何成员;
  
  “干事”(Officer) 指担任本条例第9(5)条所述的院务委员会职位的人;
  
  “经选举产生的院务委员”(elected Council member) 指根据本条例第9(2)(b)条选出的院务委员会成员;
  
  “学院”(College) 指分科学院。
  
  (1994年制定)
  
  第419B章 第2条印章的认证
  
  除非院务委员会另作说明,否则专科学院的印章须藉以下人士联合签署而予以认证─
  
  (a)专科学院主席、一般事务副主席或教育及考试事务副主席;及
  
  (b)专科学院名誉秘书或名誉司库。
  
  (1994年制定)
  
  第419B章 第3条大会
  
  (1)专科学院须每15个月举行不少于一次周年大会。
  
  (2)周年大会以外的任何大会,均称为特别大会。
  
  (3)特别大会乃在以下情况下举行─
  
  (a)在院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时;或
  
  (b)当30名或以上的院士以书面方式向名誉秘书提出召开特别大会的要求时。
  
  (1994年制定)
  
  第419B章 第4条大会通告
  
  (1)召开周年大会的书面通告,须于大会举行前不少于21天送递全体院士、普通成员及准成员;召开特别大会的书面通告,须于大会举行前不少于14天送递全体院士、普通成员及准成员。
  
  (2)通告送达之日及大会召开之日,均不计入通知期内,而通告须述明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以及该次会议所拟处理的事务的性质。
  
  (3)因意外的遗漏而未向任何成员发出召开大会的通告,或因任何成员没有接获召开会议的通告,均不致使该会议无效。
  
  (1994年制定)
  
  第419B章 第5条大会程序
  
  (1)在特别大会上所处理的事务均被视为特别事务,而在周年大会上所处理的事务,除下述各项之外,亦被视为特别事务─
  
  (a)院士的收纳;
  
  (b)对任何学院或学部的承认;
  
  (c)院务委员会的报告;
  
  (d)以邮递投票方式进行选举的结果,以及在邮递投票票数出现均等情况时该等选举结果的定夺;
  
  (e)名誉司库的报告、经审计的帐目及资产负债表;及
  
  (f)核数师的委任及核数师薪酬的厘定。(2)大会所处理的事务,须局限于那些已以书面方式妥为知会的事务。
  
  (3)(a)每次大会均须由专科学院主席主持,但专科学院主席若于大会的指定举行时间过后15分钟尚未出席,或不在香港,或已通知专科学院表示不拟出席会议,大会则由专科学院一般事务副主席主持。
  
  (b)如专科学院一般事务副主席缺席,大会则由专科学院教育及考试事务副主席主持。
  
  (c)如上述3名干事均缺席,便由出席的院务委员会成员互选一人担任主席。(4)周年大会及特别大会的法定人数,均为不少于30名有权出席大会及投票的成员;除非在开始处理事务时有足够法定人数的成员亲自出席大会,否则不得在周年大会或特别大会上处理该等事务。
  
  (5)倘若在由大会的指定举行时间起计30分钟之内,未有足够法定人数的成员出席大会,而倘若该会乃应30名或以上的院士的要求而召开,该会须予解散;如该会并非应30名或以上的院士的要求而召开,则须押后不少于14天而又不超过28天,在同一时间和地点举行,或押后至院务委员会所确定的日期举行,而时间和地点亦由院务委员会确定。倘若在由如此押后的会议的指定举行时间起计30分钟之内,未有足够法定人数的成员出席,那些有权投票的出席成员便构成法定人数。
  
  (6)(a)在任何大会上通过决议的投票方法,须以举手方式表决,除非以下人士要求进行不记名投票─
  
  (i)会议主席;或
  
  (ii)至少2名亲自出席会议的院士。
  
  (b)如投票出现票数均等的情况,主席有权作第二次投票或投决定票。
  
  (1994年制定)
  
  第419B章 第6条成员的投票
  
  (1)每名院士均有一票投票权,而任何其他类别的成员则无权投票。
  
  (2)当涉及专科学院的事务时,身为超过一间学院院士的人只有权投一票。
  
  (3)任何院士若已逾期超过一个月而尚未缴付其以院士身分须向专科学院缴付的款项,则无权在专科学院的任何会议上或任何选举中投票。
  
  (4)在不记名投票中,成员可亲自或透过代表投票,但成员不得就以下事宜透过代表投票─
  
  (a)选举;
  
  (b)专科学院成员的收纳;
  
  (c)根据本条例第5条颁授名衔;
  
  (d)对学院及学部的承认;及
  
  (e)专科学院根据本条例第7条获赋予的权力。
  
  (1994年制定)
  
  第419B章 第7条规限学院的规例
  
  (1)专科学院须规定学院─
  
  (a)以院务委员会决定的方式,发展、维持及推行与其医学专科有关的训练及延续教育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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