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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拟定的《关于开展户外广告设置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意见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开展户外广告设置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2002年12月25日) 户外广告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行业,在我市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户外广告的发 展,具有美化城市容貌、服务市民、繁荣经济、促进城市发展的作用。户外广告是城市重要的 公共资源,是经营城市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目前,我市户外广告设置比较混乱,影响了西安 旅游城市形象。许多单位和人员对户外广告设置存在错误理解,私搭乱建户外广告的现象比较 严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各类户外广告的管理,提高市民对户外广告的认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提高户外广告质量,美化城市景观,树立文明城市的良好形象,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 市民的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现就我市开展户外广告设置专项整治 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 从现在起至2003年9月底,用9个月左右的时间,对我市城6区范围内主次干道上,以及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上,凡违反《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西安市户外广告 设施设置规划和标准》和《西安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影响城市景观,与 周围环境不协调,影响建筑物形象和风格;妨碍交通,存在安全隐患;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以及 其他设置不合理的各类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整治。树立经营城市空间资源的理念,使户外广告的 设置和管理逐步达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资源化。 二、专项整治工作的任务 (一)清理各类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凡未经西安市户外广告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各类户外 广告,由城市管理监察总队一律予以拆除。 (二)清理和调整布局不合理的户外广告。重点清理钟鼓楼盘道、东、南、西、北城门盘道 内外侧人行道、建筑物和构筑物上设置的各类广告牌。逐步清理或调整人行道上设置的影响交通和城市景观的单立柱灯箱、电子翻转牌、阅报栏广告、残缺霓虹灯招牌等广告设施。清理主次道路两侧遮挡建筑物临街面、窗户和存在消防隐患的广告牌。 (三)查处超审批面积设置的户外广告。对擅自更改广告设施设计方案或增大广告设施面积 的设置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或重新办理报批报建手续。 (四)整修更新不符合设置标准的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置单位负责撤销现有的布幔、手绘式广告,全部更换为喷绘或霓虹灯式广告。对陈旧、破损的广告设施进行更换维修,保持整洁 美观。对整治不合格或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治的,城市管理监察总队予以强行拆除。 (五)清理整修有不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在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对设置在楼顶面和临街地面的 大型广告牌安全进行自查的基础上,由整治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抽查。自查和抽查的内 容包括结构支架是否稳定,构件是否严重锈损、脱落;牌面与支架连接是否牢靠;电源线是否 有漏电现象;基座承重能力是否变化等。对存在不安全因素的限期整改,杜绝发生广告牌塌落 事故。 (六)清除无照亮和显亮设备的户外广告设施。凡没有照亮和显亮设备的广告设施,设置单 位应增加照亮和显亮设备。照亮和显亮设备损坏的,要及时修复,保证户外广告照亮和显亮设备完整无缺,正常使用。启亮时间:以街道路灯启亮时间为标准,每年4月1日——9月30 日,每晚连续点亮时间不低于4小时;10月1日——次年的3月31日,每晚连续点亮时间不低于5小时。 (七)消灭空白广告牌。为维护城市容貌的整体性,广告设施空闲时间超过一周的,设置单 位必须设置公益性广告。东、西、南、北大街、解放路、和平路、长安路、未央路、雁塔路、 朱雀路、新城广场四周不允许出现空置广告牌。 (八)整顿规范单位自行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按照《西安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 的管理规定》规定的范围,此次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一是按照“一店一牌”的要求,清理多余设置的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二是整修残缺破损、缺字少字的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 ;三是规范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标准,对陈旧、不符合设置标准的重新更换。 三、专项整治的方法和步骤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城6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参加,由市户外广告设置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采取分阶段、打战役的办法进行。整个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