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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韶关市政府
【发文字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颁布时间】 2005-06-08
【实施时间】 2005-08-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401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韶关市区利用城市资源设置户外广告暂行规定

[接上页]

  在同一地方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格,整齐美观。
  
  第十四条 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空置期不得超过30日,期满未有广告客户的,应当以公益广告覆盖。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涂改、迁移、损坏经许可设置的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属于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许可张挂、张贴宣传品的,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400元罚款。
  
  未经许可设置一般户外广告,属于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3000元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4000元罚款。
  
  未经许可设置,或者未按许可的位置、式样、规格、设计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属于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城市管理局强制拆除,并可处以20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所得缴入市财政专户后,按规定使用。
  
  违反本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罚款全部缴入市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设置的户外广告,参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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