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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格字[2002]560号
【颁布时间】 2002-12-31
【实施时间】 2002-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02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
  
  报来关于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对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琅东办公营业大楼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琅东办公营业大楼的物业管理(包括公共设施维护、修缮和卫生、治安、绿化等)服务收费标准由你行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与业主协商议定。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要专款用于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缮和卫生、交通、治安、绿化等与业主有关服务的管理开支。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定期(一般为六个月)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以利业主的监督。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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