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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价[2002]服673号
【颁布时间】 2002-12-31
【实施时间】 2002-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02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交通厅关于2003年春运期间我省公路客运票价实行上浮的通知

省交通运输协会,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局(委)、省运输管理局:
  
  福建省交通运输协会《关于请求调整2003年春运道路运输客运运价的报告》(闽交协[2002]43号)收悉。为更好地解决春运期间运力与运量的矛盾,确保我省春运旅客运输,经研究,决定在2003年春运期间(1月17日至2月25日),对我省公路营运客车(不含城市公交客车和出租车)的票价实行上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客运运价在我省现行同类型等级客车运价费率的基础上实行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即基本运价上浮30%,代收收缴部分不上浮),具体上浮幅度由各运输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春运期间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的学生凭学生证购往返程车票,票价不上浮。
  
  三、春运期间革命残疾军人凭“革命残疾军人抚恤证”购票,按原票价半价计费。
  
  四、跨省班次票价实行省内、省外分段相加计算。
  
  五、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政管理机构,对春运期间各类型(含豪华车型)客车线路票价在各站点向社会公布。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与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政管理机构相互配合,加强春运期间运价、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规定乱涨价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七、春运结束后,客运上浮价格即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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