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京人发[2002]139号
【颁布时间】 2002-12-31
【实施时间】 2002-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02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公布2002年度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卫生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2]105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将2002年度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度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按国家统一划定的合格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二、参加2002年度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已由北京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每位考生,若需要核对、查询,可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www.Bjpta.Gov.Cn)和声讯服务台(16898100)。
  
  三、2002年度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将于2003年2月中旬在北京市人事考试网(www.Bjpta.Gov.Cn)上公布。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人员可上网查询并打印“领证凭条”,持领证凭条和有关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到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咨询电话:64161760或1605700(收费)
  
  附件:
  
  1、2002年度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合格标准(略)
  
  2、2002年度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合格标准(略)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