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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203号
【颁布时间】 2002-12-31
【实施时间】 2002-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02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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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凡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尚未对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的,必须在2003年3月15日前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对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用人单位要安排到国家指定的职业病防治医疗单位进行诊断和治疗,体检和诊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逾期不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不按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监督到位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防范职业中毒事故发生作为安全生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管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加大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投入,保障《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主管卫生、工业、工商工作的领导每年要听两次以上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了解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对自治区下达的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要认真组织完成,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从2003年1月起,要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报告制度,各市(地)每月5日前根据上月工作情况填写《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工作进度报表(由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下发)上报自治区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用人单位必须做到: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公告职业病危害;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建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控制制度;保证劳动者获得体检、诊断、治疗的权利;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证职业病防治经费,真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
  
  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各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实行职业病防治责任追究制度。计划、经济、外经、建设等部门,在审批有职业危害的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时,要告知用人单位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并及时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职业危害企业动态,确保将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在源头。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对违法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真正做到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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