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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保新建住宅具备良好的居住条件,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沪府发[1995]21号令)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发证王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住质[2002]106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应当切实加强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工作的管理,按照市住宅局的要求,严格把关,推进本市住宅建设整体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各区(县)住宅局(署)应根据本区(县)每年新建住宅发展情况,配备不少于2名交付使用许可审核的专职行政执法和管理人员,报市住宅局备案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住宅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经上岗培训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就任执法岗位。市住宅局每年组织一次对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法培训考核和执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行政执法和管理人员胜任岗位及年终各类评比的依据。 四、为促进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保证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市住宅局每年给予区(县)住宅局(署)10万元的业务工作补贴。补贴费用从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发放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200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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