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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赣府厅发[2002]60号
【颁布时间】 2002-12-31
【实施时间】 2002-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02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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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产权与评估处
  
  研究制订日常产权变动、重大产权转让行为和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抵扣等有关政策措施并办理有关手续;拟定产权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制订产权交易的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对产权交易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清算和监管被撤销、被解散企业的国有资产,承担破产企业国有资产的清算和监管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以及国有股权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评估立项及确认工作,承担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查工作,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四)企业处
  
  组织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其他国有投资公司、集团公司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改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组建、调整重组、投资决策、产权转让和其他重大的资产重组实施管理,审核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并办理有关手续;拟定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实施监管的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对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资产运营状况及产权代表经营业绩的评价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对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进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向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委派专职监事。
  
  (五)行政事业处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监督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证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委托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辖在省外、境外的国有资产。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党群、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
  
  省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参与拟定清产核资的有关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全省清产核资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国资办机关行政编制30名,纪检监察编制3名,核定省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事业编5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2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职数8名,副处职数6名。
  
  五、其他事项
  
  (一)成立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省国资办下属相当于处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9名(其中,处级1名)。该中心主要职责:承担办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二)省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成建制划归省国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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