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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格字[2002]562号
【颁布时间】 2002-12-31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02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问题的复函

广西区药用植物园:
  
  报来《关于广西药用植物园停车场收费许可的请示》收悉。根据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经字[1999]436号)精神,结合你园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园设立的机动车停车场为车主提供车辆保管服务,按以下标准收取停车保管服务费。
  
  一、大客车:白天(早上6:00--下午19:00)收取3元/辆;晚上(下午19:00一次日7:00)收取4元/辆。
  
  二、小型汽车:白天(早上6:00--下午19:00)收取2元/辆;晚上(下午19:00一次日7:00)收取3元/辆。
  
  三、摩托车:白天(早上6:00--下午19:00)收取0.30元/辆;晚上(下午19:00一次日7:00)收取0.5元/辆。
  
  四、车型分类的划分。客车20座以下的为小型汽车;客车20座以上的为大客车。
  
  五、车辆保管服务必须实行车主自愿的原则,同时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显著位置上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的监督。
  
  本文规定的停车保管服务收费标准,从2003年元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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