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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川办理[2003]1号
【颁布时间】 2002-12-31
【实施时间】 2002-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02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列席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省政协九届一次会议和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接上页]

  各承办单位要继续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0]4号文件的规定,在今年11月底前,对今年4月20日前答复的“B”类建议提案的办理进展情况,在原答复的基础上再次向代表和委员作出书面答复;“C”类建议和提案,是否再次答复可视办理进展情况自定。对建议和提案的办复件,均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属建议的,同时抄送省人大办公厅;属提案的,同时抄送省政协办公厅。
  
  (六)提高办理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努力适应新时期办理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针对新时期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新要求,增强搞好办理工作的责任感。要通过培训或组织自学等形式,着力培养和增强办理人员的公仆意识、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意识,不断充实、更新业务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七)改进工作手段,积极推进办理工作的信息化。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各承办单位要积极采用现代化办公手段办理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推进办理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省政府办公厅将在四川省政府机关办公网上建立办理工作网页。请各承办地区和部门做好答复函的信息储存和与机关办公网络的联接、入网工作。
  
  三、加强联系走访工作,进一步拓宽听取代表、委员意见的渠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川府发[2002]1号文件的规定,除书面答复外,要继续坚持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制度,努力扩大走访面。一是各地各部门领导同志要结合办理工作向代表和委员通报政府工作和经济社会事业运行情况及有关重大问题,同时虚心倾听代表、委员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政府工作。二是各承办单位的领导同志要注意主动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召开在当地的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座谈会,听取对办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三是认真抓好省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办理工作审议意见的落实工作,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相关代表回复。在办理工作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代表和委员的办前、办中、办后联系和沟通,直接听取他们的意见、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通报省政府及本部门的相关工作、介绍办理工作情况,使代表和委员从全局上、大局上了解、关心、支持和监督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各承办单位要结合办理工作年终总结,将走访情况书面报省政府督办室。
  
  四、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各地、各部门办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在今年适当时候,会同省人大、省政协对各地、各部门办理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承办单位答复代表的文书格式(略)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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