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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价函[2002]208号
【颁布时间】 2002-12-31
【实施时间】 2002-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02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IC卡暂住证工本费收取标准的函

省公安厅:
  
  你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成都等部分市公安局收取IC卡暂住证工本费的报告》(公厅治发(2002)47号)收悉。为了提高我省暂住人口管理水平,加强对暂住人口的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5号令暂住证申领办法》、《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928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暂住证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633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IC卡暂住证工本费的函》(川财综(2002)5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IC卡暂住证工本费收取标准为:20元/证(卡)。暂住证登记项目需变更、更正的按10元/证(卡)收取。
  
  二、IC卡暂住证工本费的收费主体是:县(市、区)公安派出所;收费范围及对象是:成都市境内的暂住人口。其他市、州待条件成熟后另行审批;IC卡暂住证使用有效期为3年。
  
  三、县(市、区)公安派出所,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县(市、区)公安派出所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同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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