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几个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的生产企业,方可执行本《通知》。 二、增值税(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按照(京国税[1996]60号)规定执行。 三、《通知》第五条以报关出口时间为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