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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吉省价收字[2002]41号
【颁布时间】 2002-12-31
【实施时间】 2002-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02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省医学会:
  
  你会《关于吉林省医学会单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标准的请示》(吉医联办发[2002]1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参考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成本情况和外省收费水平,现将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省级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暂定为每例3000元;市、州级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暂定为每例2000元。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二、收费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和变更手续,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管理。
  
  三、以上收费标准为试行,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后按程序申报正式收费标准。
  
  四、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函[1997]88号)文件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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