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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卫生部门 将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计划;通过“六位一体”提供直接服务;培训人员,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康复知识和技能水平;普及康复知识,开展健康教育;提供业务指导和基层服务;抓好早期发现、预防残疾工作。 2.民政部门 将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纳入社区服务工作计划;开辟场所直接提供服务或转介服务;制定优惠政策,帮助贫困康复对象得到康复服务。 3.财政部门 加大对残疾人康复事业的投入。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残疾人康复工作“十五”计划纲要和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康复工作面临的任务,将康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以确保各项康复任务指标按时完成。 4.教育部门 开展在校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指导社区和家庭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培训人员,普及康复知识,教育家长。 5.公安部门 按照《黑龙江省监护治疗管理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条例》的规定,负责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控制治疗以及交通安全工作,减少事故致残的发生。 6.计划生育部门 发挥工作网络和基层工作队伍的优势,开展出生缺陷综合干预工作,做好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普及康复知识,防止出生缺陷的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7.妇联 参与残疾妇女、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组织康复助残活动;普及康复知识,开展残疾人康复宣传教育。 8.残联 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并协调实施康复服务工作计划,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技术指导组,督导检查,统计汇总,推广经验,筹集、管理经费;组织康复需求调查;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用表和评估标准;组织人员培训,建立工作队伍;提供直接服务和转介服务;指导残联康复机构建设,提供技术资源;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组织自愿者康复助残。 (三)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康复资源,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各地市县建立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中要有残疾人康复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单独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充分利用当地现有的康复资源(包括隶属各部门和社会兴办的医院、康复机构、特教学校、幼儿园、心理咨询部门、福利院所等),满足残疾人对康复服务的实际需要。 (四)开展康复需求调查,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县(市、区)残联牵头,协调卫生、民政、教育、公安、妇联、计划生育等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辖区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工作,对参加调查的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入户调查内容、表格填写和统计汇总等方面的知识和方法;街道、乡镇残联组织医务人员、教师、志愿者、残疾人工作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人员,深入残疾人家庭进行康复需求调查,认真做好登记工作,要求筛查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占当地残疾人总数的60%以上(即康复筛出率为60%以上)。 (五)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建立工作队伍。培养和建立由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康复员、志愿者、残疾人及其亲友组成的康复服务工作队伍,是做好康复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关键。培训要遵循实用性原则,采取逐级培训的方式进行。各地市要将培训工作纳入全科医生教育、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志愿者培训、残联系统干部培训等,根据工作需要,举办各类培训班,为本地培养业务指导人员。各县(市、区)要以实用训练技术为重点培训内容,为承担康复服务的机构至少培养一名胜任工作的康复员。 (六)丰富康复知识普及读物,创新康复知识传播载体。开展公益性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支持、帮助残疾人康复事业。各康复站、点要备有所需读物。在普及康复知识的载体上,要充分利用和开辟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举办知识讲座、康复咨询活动、专题节目等,并不断推出精品,扩大社会影响。 四、经费保障 (一)财政投入是残疾人康复经费的主要渠道。各级政府应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切实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渠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业务领域的拓展,加大经费投入,为残疾人的各项康复服务提供经费保障。 (二)制定有关政策和扶持措施,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残疾人康复基础设施建设。要积极开展“爱心助残”活动,从各级残疾人福利基金和助残基金中分配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康复。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和康复后的职业和生产劳动技能的培训,为康复后的残疾人就学、就业、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开通专项捐助渠道,设立专项资金。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对残疾人的治疗、康复和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给予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