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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2]144号
【颁布时间】 2002-12-31
【实施时间】 2002-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03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急救医疗事业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各市、县(市)都要以急救医疗中心(站)为依托设立统一的120急救通讯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可与110、122、119之间实行联动。
  
  各级急救医疗中心(站)要运用现代化的通讯手段,确保急救医疗服务体系指挥、呼救的畅通;并与医疗机构急诊科实行计算机联网运行。市级急救中心要积极建立卫星定位指挥调度系统(GPS),提高急救医疗服务体系的运作效率。
  
  五、努力为急救医疗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急救医疗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整体部署,狠抓关键环节,在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为急救医疗工作提供支持。要把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急救医疗机构是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定额和定项补助,并随当地经济发展逐年有所增加。要探索通过多种途径筹集专项资金,解决无主急救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努力推进齐抓共管,确保急救医疗工作顺利开展。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进行急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增进社会公众对急救医疗知识以及呼救方式的了解,增强自救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人道主义精神,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对急、危、重病人进行义务救助,支持、参与急救医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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