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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2]170号
【颁布时间】 2002-12-31
【实施时间】 2002-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03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厅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集中清理清缴阶段(1月7日至1月20日)
  
  1.严格农药登记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
  
  从1月7日至1月20日,在全区范围内对已批准登记的高毒农药和杀鼠剂开展一次全面清理,逐一进行严格审查,对已批准分装登记的剧毒、高毒农药坚决不再予以延长登记,对生产企业和市场上的杀鼠剂进行大范围抽检,对不符合农业清洁生产和农产品安全要求的农药产品,坚决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对新申请登记的杀鼠剂类农药,要扩大审查范围、增加检验内容、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严把市场准入关,特别要把对毒鼠强、毒鼠硅、氟乙酰胺等物质的检测分析,作为所有申请杀鼠剂登记的必检内容。通过加强农药登记管理,引导农药生产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加速甲胺磷等高毒农药的淘汰和更替过程,推动我区农药产品的结构优化。
  
  2.坚决取缔非法生产、销售剧毒鼠药窝点、摊点。
  
  对农药生产相对集中的地区、农资销售相对集中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特别是农村集贸市场,要彻底捣毁非法生产、销售剧毒急性鼠药的“黑窝点”,坚决取缔非法销售违禁高毒农药和剧毒鼠药的经营单位及城镇、农村摆摊设点和走村串巷兜售鼠药者,形成一种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排查隐患,堵塞漏洞,杜绝生产、销售环节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安全。
  
  3.严格执行实行农药和鼠药生产经营审批制度。
  
  农业部门要重点检查生产经营无农药登记证的杀鼠剂和高毒农药,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无证生产、经营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登记产品中,掺杂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成分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厉惩处,并吊销其农药登记证,要积极配合经贸、公安,工商、卫生。质检等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违禁剧毒鼠药及高毒农药等各类农用危险品进行清查清缴,集中处理。对违法经营农药单位要予以处罚,对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要依法取缔。
  
  4.制定防范农药中毒应急预案。
  
  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要求,全面调查了解高毒农药的经营和使用情况,掌握高毒农药的流向和分布状况。针对可能产生农药生产性中毒,以及农药储存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制定防范高毒农药中毒的应急预案,建立明确的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5.加强宣传指导工作,提高农民的安全意识。
  
  加强高毒农药及剧毒鼠药管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是解决剧毒鼠药及高毒农药危害问题的重要途径。要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和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安全生产和防范意识,特别是要利用秋冬农闲季节普及科普宜传,向城乡人民群众广泛宣传和培训农药和鼠药安全使用基本常识,让群众了解高剧毒农药及“毒鼠强”等违禁鼠药的危害性,增强自觉拒绝使用剧毒农药及鼠药的意识。
  
  做好基层农民安全用药的指导与普及工作。一是根据各地鼠情特点,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农民的积极性,统一组织灭鼠行动,二是向广大农民推荐高效安全的农药和杀鼠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杀鼠药剂,三是广大农业基层干部,特别是植保技术人员要深入一线进行指导,确保农田灭鼠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阶段(1月21日至1月25日)
  
  各县(市、区)及其有关部门对集中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自治区农牧厅。通过整治工作,切实强化措施,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为保障农牧业生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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