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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办发[2002]13号
【颁布时间】 2002-12-31
【实施时间】 2002-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03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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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创建金融安全区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省委、省政府由省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省长牵头,实行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审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长沙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长沙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长沙特派员办事处、省银行业协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等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负责研究、指导、部署、协调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创建金融安全区日常工作。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长沙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长沙特派员办事处分别负责制定全省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具体实施意见和考评办法,并负责进行相应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市州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全面负责创建金融安全区的组织领导、推动、协调等工作;各级人民银行要协助地方政府推进金融安全区建设,当好参谋和助手;各金融机构要加强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金融稳定,支持经济发展;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和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确保金融安全;工商、税务、审计、国土等有关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为金融安全区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积极参与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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