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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205号
【颁布时间】 2002-12-31
【实施时间】 2002-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03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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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负起责任。
  
  五、切实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资金的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有防治地质灾害的责任,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调查、勘查和治理。当前要重点落实市、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群测群防、应急调查处置和治理经费。根据财政分级管理原则,今后自治区主要负责全区性区域地质灾害、地质环境基础调查评价、规划和全区性专业监测网络预警工程建设经费,对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特大级地质灾害 (威胁人口100人—1000人,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对社会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为重大级地质灾害;威胁人口1000人以上,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000万元,对社会可能造成极大影响的为特大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可以给予一定补助。较大级和一般级自然地质灾害(威胁人口30人—100人,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为较大级地质灾害;威胁人口30人以下,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对社会影响不大的为一般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金,由市、县(市、区)负责组织落实。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的积极性,鼓励社会捐助,积极争取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建设,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总体设计和工程总预算,地质灾害的治理要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六、加强宣传,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要继续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干部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和防灾知识水平。特别是对山区的城镇、农村要重点进行宣传,对乡(镇)、村基层干部要重点进行培训。当前市、县(市、区)机构改革刚刚结束,干部人事变动较大,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对新到任干部进行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业务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情况,掌握基本知识,以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连续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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