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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甘价费[2002]380号
【颁布时间】 2002-12-31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403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天水市征收城区外环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天水市征收城区外环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天水市政府:
  
  你市《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我市城区外环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天政发[2002]57号)收悉。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天水市城区外环路收费还贷的批复》(甘政函[1998]9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天水市外环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甘政函[2001]179号)要求,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甘价费[2002]47号文件已下达了试行收费标准。现根据试行中存在的问题,对天水市城区外环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和调整,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以下原则由天水市政府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一)秦城、北道两区车辆的车辆通行费其征收标准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甘价费[2002]47号文件执行。有关拖拉机通行费按不超过汽车相同吨位收费标准的一半,由天水市政府根据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标准。
  
  (二)天水市辖五县,本省其它地、州、市以及外省市过境车辆的通行费标准:
  
  1、核载2.5吨(含2.5吨)以下货车,11座(含11座)以下客车,各种小轿车、越野车按原标准执行;
  
  2、核载2.5吨(不含2.5吨)以上,5吨(不含5吨)以下货车,11座(不含11座)以上,30座(含30座)以下客车,在原标准基础上上调幅度不得超过50%。
  
  3、核载5吨(含5吨)至8吨(不含8吨)货车,31座(含31座)以上客车,在原标准基础上上调幅度不得超过35%;
  
  4、核载8.0吨(含8.0吨)以上车辆,在原标准基础上上调幅度不得超过25%;
  
  5、取消主车附带挂车、摩托车征收的车辆通行费;
  
  6、月票在原标准基础上上调幅度不得超过15%;
  
  7、年票分别按各类别车辆10个月的月票标准计收。
  
  二、调整后的天水市城区外环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期暂定为三年,即自2003年1月起至2005年12月止。收费期满前二个月再重新报批。
  
  三、在收费期内要将车辆通行费的收支情况及还贷情况于年度决算后连同决算报表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四、为了对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实行总量控制,收费单位须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时参加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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