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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沈中法发[2005]4号
【颁布时间】 2005-06-03
【实施时间】 2005-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03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邀请人大代表旁听百例案件庭审活动实施意见

为切实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推动“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开展,市法院决定,从现在开始在两级法院开展每年“邀请人大代表旁听百例案件庭审”活动。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开展邀请人大代表旁听百案庭审活动是接受人大代表监督,促进司法水平提高,确保公正司法的重要措施。全市法院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和热情、周到的服务,积极为人大代表旁听庭审、依法履职创造条件。
  
  二、邀请人大代表旁听百例案案件庭审活动由两级法院分别组织,每年邀请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旁听百例案件庭审,其任务分解为:(1)各基层法院主要面向本级人大代表和驻区的市级人大代表,每年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5至7件。(2)市法院主要面向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每年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20件,其中:民一庭4件;民二庭、民三庭各3件;民四庭、刑一庭、刑二庭、行政庭、审监庭各2件。
  
  三、邀请人大代表旁听的案件,应将人大代表提出建议的案件、本地区有影响的重大案件和社会关注案件作为主要选择范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每次旁听活动应至少邀请3名以上人大代表参加。
  
  四、市法院邀请代表旁听活动由督查室统一负责和协调。督查室每年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院邀请代表旁听活动排期表, 并与市、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联系,争取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支持和配合。
  
  五、各业务庭负责选择应邀请人大代表旁听的案件,并在开庭前10日将案件的具体情况书面报告督查室。督查室在案件开庭前7日将邀请旁听的有关事项报告人大有关部门,并将落实情况反馈给相关业务庭。代表来院旁听时,督查室负责接待、引导代表到法庭入座,陪同代表参加案件旁听,并记录旁听情况。
  
  六、主管副院长和各业务庭庭长应当参加代表旁听案件的庭审活动,并在庭审结束后,组织合议庭成员听取代表对庭审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召开代表座谈会,就庭审程序是否规范,庭审秩序是否良好,法官形象和审判长驾驭庭审能力等项内容,征求他们对庭审活动的意见和建议。落实代表意见和建议的情况,由督查室统一向代表进行反馈。
  
  七、市法院督查室每半年对两级法院邀请代表旁听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对庭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通报,并由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以促进业务庭审判质量和法官司法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要将两级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活动的开展情况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八、各基层法院应当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确定相关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此项工作,并及时向本级人大有关部门进行汇报。每年初都要制定开展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实施计划,每季度的落实情况要书面报告给市法院督查室。
  
  九、邀请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活动可参照本意见实施。
  
  
200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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