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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办发[2002]15号
【颁布时间】 2002-12-31
【实施时间】 2002-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03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02]15号文件精神做好“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军区: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12部门关于“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5号)精神,现结合实际。就做好“十五”期间全省扫除文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扫除文盲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扫除文盲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政策,是提高人民群众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大力开展以扫除青壮年文盲为重点的扫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1996年经国家验收,在全国率先完成了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是一个人口大省,不仅文盲、半文盲人口多、基数大,而已脱盲后的复盲现象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另外,各地扫盲工作进展不平衡,扫盲的标准不够高,在一些山区、湖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因青少年辍学又产生新的文盲。因此,巩固、提高扫盲成果仍是我省“十五”期间乃至更长一个时期迫切而艰巨的任务。
  
  人人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消除文盲,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入的全面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之一。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坚持杜绝新生文盲、扫除现有文盲与使脱盲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切实巩固和扩大扫盲工作成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高度重视杜绝新生文盲和扫盲后的巩固提高工作
  
  各地要根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情况,对本地区进行一次扫盲工作的全面清查,核清底数,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十五”扫盲规划,并认真抓好实施。
  
  各地要对15—24周岁和24—50周岁的文盲人口逐个进行登记,建立个人档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工作,通过文化学习和技术培训,巩固、提高扫盲成果。
  
  要坚决遏止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辍学,杜绝新生文盲。对15周岁以下因辍学产生的新文盲,由当地中小学校负责进行补偿教育,使其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或达到个人脱盲标准。
  
  要重点做好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和妇女的扫盲工作。积极开展扫盲课程与教学改革,改革扫盲教育的评估方法,重视扫盲教育的过程评估,将以识字量为主的结果评估方法,逐步转变为考核学员实际能力的过程评估。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功能性扫盲的途径和方法,适应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群众生活的需要。
  
  农村中小学校和成人学校要把扫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和职责,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教师参加扫盲工作要记入工作量,对超过工作量的要给予适当的课时补贴。要将教师参加扫盲工作的成绩作为职称评定、考核晋级、评选先进的依据,以充分调动教师参与扫盲工作的积极性。
  
  三、切实加强对扫盲工作的组织领导
  
  扫盲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职责和任务,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要把扫盲工作作为衡量本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列入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要继续实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双线”承包责任制,把扫盲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村,落实到参与扫盲工作的学校和个人。
  
  要建立健全各级党委、政府扫盲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扫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扫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协调,保障扫盲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继续按照《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规定保证扫盲工作经费的落实。省财政将继续安排扫盲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扫盲工作的开展,并对各地扫盲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要认真做好扫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扫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各级要建立扫盲工作复查制度,以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为依据,对已验收的县(市、区)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主要指标下滑的,要采取切实措施限期整改。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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