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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格字[2002]561号
【颁布时间】 2002-12-31
【实施时间】 2002-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03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崇左县自来水价格的复函

南宁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祟左县自来水厂供水价格的请示》(南地价字[2001]59号)悉。近几年,祟左县自来水厂为了城市发展需要,相继投入资金对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再加上制水原材料价格上涨,企业供水成本上升,经营出现亏损。为了补偿供水企业合理的成本支出,保证供水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同时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祟左县自来水价格,具体为:生活用水由现行0.95元/立方米调整为1.00/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由现行0.95元/立方米调整为1.05元/立方米;工业用水由现行1.09元/立方米调整为1.2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由现行1.16元/立方米调整为1.25元/立方米;建筑用水由现行1.63元/立方米调整为1.3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由现行4.15元/立方米调整为2.50元/立方米。上述价格从2003年1月份水表抄见度起执行。
  
  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出台后,除国家规定的水资源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外,其他的价外收费及水表底度等规定一律取消。请崇左县组织有关单位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调价方案的顺顷利实施。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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